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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将废止《上海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》等7部地方性法规
  更新时间:2010-7-15
 建议废止理由 
  ◆法规中设定的核心制度与上位法之间存在明显、重大的“不一致”,无法修改或者取消核心制度后,法规即无存在必要。 
  ◆法规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上位法中设定的主要制度已废止。 
  ◆法规制度已被新的规定所取代,或者上位法和其他法规可以涵盖,废止后不会出现管理真空。 
  ◆法规制定年代较早,而且实际上已不再使用。 
  昨天,从市人大召开的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(草案)》、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(草案)》及其说明的解读会上传出消息,包括《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》等7部沪上地方性法规将被废止。 
  据了解,纳入此番清理范围的法规共135件,其中建议废止法规7件,建议按简易程序修改法规48件,建议纳入立法计划或立法规划修改法规39件。“考虑到需要废止和修改的法规比较多,对于存在明显‘硬伤’和涉及共性问题的法规,拟采取简易修改的‘打包’方式予以一揽子解决。”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介绍说。 
  “这些年来,本市经济社会情况以及有关人口管理的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。”对于《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》将被建议废除,丁伟解释说,该条例中作为核心制度的暂住证管理已被取消,与之相关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、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审批、设置外来人员劳动力市场审批等许可制度已停止执行,条例中的外来流动人员收容遣送制度也被废止,该条例已不再适应现实的需要。与此同时,目前本市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,实际执行的是市政府2009年制定的《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(暂行)》,该政府规章规定了一整套与条例完全不同的新制度、新措施,由于法规的效力高于规章,若不废止该条例,条例中规定的暂住证制度将妨碍规章中居住证制度的执行,影响现行人口政策的有效实施。 
  7件建议被废止的法规还包括《上海市乡人民政府工作暂行条例》、《上海市公证条例》、《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》、《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、华侨、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、澳门地区居民、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和婚姻咨询管理若干规定》、《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》、《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》。其中,后两件法规为了避免出现管理真空,需要待有关新法实施后,再予以废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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